发布人:法言法语 :2023-04-11
北京高院的规定虽然主要是基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但鉴于相关规定并没有因为民法典的出台而予以废止,许多内容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离婚中股权如何分割问题,北京高院解答如下:
第四部分:股权分割
十九、【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
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二十、【股权价值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关联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十一、【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
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十二、【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十四、【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二十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公司法》条文冲突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冲突问题。应适用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内容。
【关联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十六、【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确定】
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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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基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社员。张本基律师从事律师执业18年,曾代理《同一首歌》词曲作者维权案、分时度假纠纷系列案、西客站南广场商铺开发系列案、沙河高教园区房产纠纷系列案等大量案件,钻研和办理过数百起婚姻继承、分家析产、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张律师目前专注于办理婚姻继承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张本基律师不仅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了解司法机关审判程序、裁判规则和尺度,办案认真负责,细致深入,故能达到很高的胜诉率(大量案例可见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微信公众号“朝阳民事法律咨询”(msflzx),曾出版著作《法律英语轻松学—英美侵权法》、《新经济新生活 分时度假在中国》、《特许经营法务手册》等。 执业理念:准确专业 务实高效 诚信保密
信金国律师是北京中闻律所合伙人、婚姻与继承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家委委员,进入法律行业近20年来,专注婚姻家事案件的诉讼与研究,代理婚姻家事案件千余起,在争取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房产疑难分割、夫妻公司股权分割、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诉讼经验。
王敏,女,法学本科,军队政治工作学硕士研究生,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11年取得二级人力资源师资格,2014年取得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王敏律师目前专注于办理婚姻继承案件。 王敏律师曾任原第二炮兵军队律师、司法信访秘书,军事法院审判员,解放军直属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务。任军队律师期间,代理多起刑事,民事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担任民事审判庭庭长后,审理大量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2018年7月加入炜衡律师事务所,一年多来,参与办理了股权纠纷、典当纠纷、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等数十件民商事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等刑事案件。代理了婚姻家事、不当得利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等民事案件。对涉军领域法律问题有较多研究,熟悉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管是曾经的军事法官还是现在的执业律师,都会以法律工匠的精神,捍卫委托人正当权益!
任丽丽律师,金融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点评律师。《点睛网》高级讲师。北京法律援助中志愿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九余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及沟通能力,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周到的法律服务,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赞赏与认可。 专长领域:离婚继承纠纷法律事务。
刘权专业律师团队专注于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